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本站原创|专栏:区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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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文明委、省直机关文明委,省直各单位:
《青海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青海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新的起点上提升诚信青海建设水平,结合《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现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强诚信制度化建设,对于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行机制,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省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为实现“一个同步”、奋力建设“三区”、打造“一个高地”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把培育诚信价值观念作为长期任务;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约束,把推进征信系统全覆盖作为重要基础;坚持德法并举、刚柔相济,把道德教化与依法制裁作为有效手段;坚持政府有力推动、企业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公民普遍响应,把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汇集于推进诚信建设各方面各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把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标志,力求在治理重点领域、解决突出问题上求突破,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上见实效,使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信风尚日益形成,诚信社会愈益健全。
    二、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按照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加强各类信用信息归集,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完善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办法。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金融、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全面提高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建立完善省级“三系统一平台”,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商业征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推动西宁市和其他各市州建设相应的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网络,基本实现省、市(州)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孤岛”。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依法对信用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设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查询窗口,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交通安全、融资担保、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扩大信用审查范围,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积极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六)大力培育诚信理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网络特别是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平台,开设版面时段、推出专题专栏,采取新闻报道、言论评论等节目,传播诚信理念,扩大传播覆盖面。运用公益广告等载体,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理念,宣传普及诚信道德规范,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安全用药月”和“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举办青洽会等各类展(博)览会的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次,形成宣传声势。
    (七)深入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选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诚信标兵”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加大诚信典型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宣传群众身边践诺守信的凡人善举,宣传百年老店、诚信“常青树”,宣传靠信誉打造品牌、赢得市场的诚信企业,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和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青海良好形象。
    (八)曝光鞭挞失信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揭露一批失信败德的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失信档案,使之成为“过街老鼠”。坚持区分性质、把握适度,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系统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失信违法案例,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和鞭挞,并跟进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的报道,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发动群众参与道德评议,通过组织大讨论等活动,形成民间舆论场,引导人们加强自我约束。
    (九)积极弘扬诚信文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的道德资源,解读和阐发蕴含其中的时代价值,引导人们在传统美德的熏陶中增强诚信意识、提升精神境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享有精神收益。注重发挥文艺作品的作用,创作一批弘扬诚信的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滋养诚信价值理念。运用文化馆、群艺馆等文化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
    四、努力增强诚信教育和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
    (十)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抓好企业主群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他们把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奉为信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环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各类企业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使诚信成为企业的内部文化,成为职工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一)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公务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他们的诚信言行对于增强人际互信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把诚信纳入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决策和施政透明度,树立公平公正的诚信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引导医务人员崇尚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德。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的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把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课、思政课以及道德实践中强化契约精神教育、专题法制教育,研究建立学生诚信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和规范体现诚信内涵的礼仪制度,把诚信嵌入到成人礼、毕业典礼等仪式中。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强化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理念,以人格魅力为学生展示“行为世范”。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学术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知行合一,运用生动有效的实践载体,引导人们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推动各行各业结合业务和生产经营实际,围绕信用至上、诚信兴业、履约守信等主题,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引导人们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深化“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价格诚信单位”、“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绿色诚信企业”等活动,把诚信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体现到管理、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形成更多的诚信创建品牌。建立各类“企业诚信联盟”,引导生产、商贸、服务等领域企业践行以信笃行的传统美德,讲社会责任、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实行农村“道德信贷”,让农牧民在诚实劳动、诚信创业中得益受惠。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把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五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并加大诚信建设在测评中的权重,着力塑造信用城市、信用村镇、信用单位、信用行业、文明信用户的良好形象。
    五、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要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在制定与公民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注重经济行为与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建立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诚信建设相背离。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优待政策,形成讲诚实不吃亏、守信用得实惠的正向激励。
    (十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确定失信等级,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动惩戒,增强社会法人、自然人守信自律意识。按照失信类别和程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等多种手段,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制定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注册登记、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就业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提高失信成本。
    (十六)建立健全诚信发布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形成扶正祛邪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在继续组织发布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纳税情况、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并发布失信惩戒措施。
    (十七)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渠道,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质检部门要扎实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传销和利用电话、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研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价;网络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单”;工信部门要加大落实手机卡实名制的力度,有效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从国际端口局以及各地电信企业落地进入境内程控网的管道;银行部门要把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作为重点,推动对境外操作境内网银进行转账的限制、快速异地冻结赃款等工作落实。
    (十八)完善诚信监督管理体系。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针对失信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提升诚信监管效能。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生产企业、服务窗口和公共场所明察暗访,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发挥自律作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对行业成员形成监督约束。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鼓励大众传媒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对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提高媒体公信力。
    六、推动形成有利于诚信建设的法制环境和政策导向
    (十九)深化普法教育。结合落实国家普法工作规划,深入宣传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人们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把法制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通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熏陶活动,使法制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让法治信仰走进每个人的心田,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突出抓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带头守法守信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志愿服务队伍到村镇、社区、机关、企业等城乡基层普及诚信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把诚信的要求融入到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为规范之中,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弘扬诚信理念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
    (二十)坚持严格执法。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严格落实执法者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监管部门执法难、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十一)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动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诚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形成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诚信建设既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各地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把诚信建设作为分内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举措,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报:中央文明办,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
送:省文明办各主任,存档。
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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