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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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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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兰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0000000000000000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佟秋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市监罚字〔2022〕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违法事实: 乌兰浩特市妇幼保健院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于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 2、对于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的行为罚款100元; 以上合计罚款4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04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9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5-11-29 00:00:00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数据来源单位: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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