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爱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0000000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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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兰浩特市爱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0000000000000000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多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市监罚字﹝202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乌市监执法扣[2022]01065号)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4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5-10-24 00:00:00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数据来源单位: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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