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兴安高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2201733262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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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兰浩特兴安高中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52201733262278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英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市监罚字〔202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9月2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水豆腐是2022年9月1号6点30之前购进的40块,当日没使用完,剩余4块放在你(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区的保鲜柜内贮存,等待第下次提供餐饮服务时接着使用,水豆腐的保质期是1天时限,进货票据和询问笔录予以证实刘英(乌兰浩特兴安高中法定代表人)涉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2没收涉案产品(详见《财务清单》);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1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5-10-21 00:00:00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数据来源单位: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1MB1771843E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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