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31855453X0
风险提示: 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20131855453X0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延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2221环罚〔20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稳拌合站,使用原料(细砂子)有300平方米左右,散堆放于厂区南侧,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31855453X0 地址: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水利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延铎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稳拌合站,使用原料(细砂子)有300平方米左右,散堆放于厂区南侧,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采集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字〔2022〕9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字〔2022〕9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和罚款范围(100平方米<物料数量≤ 500 平方米或 100 吨<物 料数量≤500 吨,超 过 1 万 元,不足 5 万元),我局拟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建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8000065 你单位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兴安盟行政公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世权 电 话:0482-8399787 邮政编码:137713 地 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7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2-09-17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3-08-17 00:00:00
    处罚机关: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00116347037
    数据来源单位: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2000116347037
    备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Scan me!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